问题 | 结扎后再孕 健康权谁来买单? |
释义 | 近期某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医疗机构为患者行结扎手术时操作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在术后两年再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在被告处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两年后,突感小腹剧痛,经当地医院诊断为宫外孕,腹腔内出血。住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141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531元。 被告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辩称:以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行输卵管结扎手术后再孕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属于结扎手术并发症。林珍在结扎二年后怀孕,不能排除其进行了输卵管再通手术的可能,医方手术行为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某县某妇幼保健院)分娩后又行双侧输卵管结扎术。术后两年,其突感小腹巨痛,经某县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即宫外孕),腹腔内出血,其间住院5天,并行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后经当地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而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法证明其是按正规的输卵管结扎手术操作步骤对林珍施行手术,即无法证明林珍二年后再孕与其手术无因果关系,故应推定其手术操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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