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承包期限内,土地被收回这样可以吗?晏清律师通过一个小案例来为您解答。 【基本案情】 蔡某夫妇原为村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0余亩耕地,后为了谋求发展,到县城务工,其后全家在县城安家,并将农村户口迁至县城房子名下,逢年过节偶尔回到村里。村小组在得知此消息后,决定收回蔡某夫妇承包的耕地。但蔡某夫妇认为,户口虽迁至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着他们的权利,村集体无权收回其承包土地,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集体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最终确认村集体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民法典》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 晏清律师在此提醒您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关注晏清律师,持续为您带来拆迁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