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总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我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竟业禁止)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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