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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请律师到底有没有用,读完本文你会有自己的答案!
释义
    作者:刘鸿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财产犯罪辩护中心主任,执业九年。
    执业格言: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引言:本文原本是我的年度工作总结,原题《年尾回首看,我的2022》,相对完整地阐述了我的2022年工作情况。鉴于许多正在多方咨询、寻找律师的朋友对律师的工作不太了解,所以在几位好朋友的建议下,将本文发布于此,供广大读者参阅。
    2022年,生肖虎,农历壬寅年。作为一名长期刑事辩护领域耕耘的律师,我的2022年如你们一样,是不平常的一年。这一年,我们经历的疫情的扩散和“清零”,但同时,我们也没有停下前行的脚步。谈案、办案、授课、发文,为了个案的公平正义,也为了法治的深入人心,我们一直在努力。
    一、疫情影响。
    2022年初,已经在新冠疫情的阴霾中坚持了两年我们,用“虎虎生威”的祝福寄托我们对新年的美好畅想。2月,冰雪盛会冬奥成功举办,春城昆明也应景地下了一场多年未见的雪。疫情虽然尚未终结,但流调+落地核酸的组合拳,也能保证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出行。疫情似乎只存在于国际新闻里,国内的一切似乎都在可控的轨道上运行,所有人都在畅想五一假期的规划。
    然而从3月起,奥密克戎毒株以其高传染性,宣告了自己的王者地位。运行了两年的疫情防线变得四处透风,上海、广东、新疆……继而是全国。48小时核酸、防护服、隔离变成我们生活的一部分。疫情的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很多人都出现了记忆偏差,说自己从2020年开始就一直是在这样生活的。
    图片来自网络
    对于我们刑辩律师,疫情带来的最大困难,是会见难。这主要是各地看守所层层加码、花样繁多的要求导致。
    比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自公安机关采取拘传措施之时起,最多48小时内要安排律师会见。但多数地方以防止疫情进入看守所为由,设立了过渡羁押场所,到案的当事人先送入过渡羁押场所关押一段时间,然后才送入看守所。在过渡羁押期间,一般不安排会见。
    又比如:多数看守所以疫情防控为由,减少甚至完全关闭了会见室,改为远程会见。但视频会见受设备数量不足的限制,常常排队或限制时长。为了确保能会见,我今年有不下十次凌晨两三点到看守所外排队的经历。
    再比如:越来越频繁的全域封控和赋红黄码,让每次去外地会见变成了可能无功而返或一去不返的探险。
    但即便有着诸多的不便,但得益于师长、朋友的关心,2022年的我,还是有机会做了些许的事情,有了些许的收获,殊为不易。
    二、案件办理。
    受案情影响,我在2022年办理的案件数量仅有二十件左右,都是刑案,胜诉率超过80%。在刑事辩护领域,这是一个十分难得的数字。按时间排序,情况如下:
    2月,昆明,某军人军属盗窃罪案,不逮捕,撤销案件。该案中,公安机关认为该案数额较大,由于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如果被定罪,其不仅必然要遭受牢狱之苦,而且军旅生涯也必然宣告终结。我在公安立案后第一时间介入,接案后五天时间,我通过会见、撰写法律意见书,并与办案民警进行了多次长时间的高效沟通,最终办案民警的态度彻底改变,决定案件撤销,当事人无罪释放。
    3月,德宏,某女企业家巨额走私案,二审从轻改判。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我的当事人逃税金额达到数百万,且多次逃税,情节严重,对其从重判决。我和我所汤主任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与法官初次见面后,法官即告知本案将不会开庭,只作书面审理。这基本上也就意味着案件将被维持原判。通过细致的阅卷,我们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在与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的四次当面沟通后,案件迎来了转机,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从轻改判,轻判有期徒刑两年。
    6月,昆明,60公斤贩毒案(冰毒),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我的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毒品数量十分巨大,故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我和我所张主任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通过调查取证,我们在庭审中向法院递交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庭审辩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8月,昆明,公交车站故意伤害案,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该案中,我的当事人涉嫌在公共场所殴打一年过八十的老人,社会影响恶劣,很可能被从重处罚。我们接案时,公安机关已向检察院递交了《提请批准逮捕申请书》,我们及时约见检察官陈述法律意见,获得了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做出了不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得以归家与家人团聚。案件进展到审查起诉阶段后,通过向检察院递交更全面、细致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彻底摆脱了牢狱之苦,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9月,楚雄,杀猪刀捅人案致重伤案,减轻处罚。该案中,当事人酒后持杀猪刀捅人,被害人腹部当众被刃长40厘米的杀猪刀捅了个对穿,送至医院时已经深度昏迷,一度病危命悬一线。此案若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我们经过与承办检察官、主审法官、被害人、被害人代理人的多次详细沟通,法院最终减轻判处我的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9月,昆明,20公斤冰毒贩毒案,死立即改判死缓。该案中,检察院认为我的当事人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且涉案毒品数量十分巨大,给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在接受委托后,我和我所张主任发现了案件存在的重大程序问题,并争取到了查阅保密卷宗的权利。最终,检察院撤回了原量刑建议,给出了死刑但缓期两年执行的量刑建议,法院也采纳了该量刑建议。按照现在的结果,只要当事人不再有新的故意犯罪,死刑将不再执行。
    10月,昆明,强奸小三案,不逮捕,撤销案件。该案中,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害人在指控之外还索要高额赔偿,当事人既无力申冤,更无力支付赔偿金。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拘留期届满前三天提前报检察院审查逮捕。我们通过现场走访取证,及时向检察院递交不逮捕的申请,获得了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驳回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当事人当天获释。
    10月,昆明,七人合伙抢劫案,不逮捕,撤销案件。该案涉案金额超过十万,在抢劫案中已属大案要案,如果定罪,当事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期。公安机关多个派出所及侦查大队跨行政区域办案,一度限制辩护人会见权。我与我所刑委会秘书长刘扬律师通力合作,首先在公安法制部门驳回了第一次逮捕申请,又通过向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及电话陈述辩护意见的方式,让我们的无罪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检察院驳回了公安机关的第二次逮捕申请,全案七名被告人全部一次性无罪释放。
    11月,昆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不逮捕。该案中,仅现场查获的侵权商品涉案金额达二十余万,如果定罪,当事人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我与刑委会刑民交叉辩护中心主任胡玉蓉律师合作,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机关详细了解指控情况,辩护意见取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两名当事人在同一天获释。
    12月,昆明,伪造证件案,减轻处罚。该案中国,由于涉及某省级部门,且涉及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高达近千本,故被定为专案,虽然我的当事人在该案中作用不大,但检察院仍给出了三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我和我所罗主任在一审阶段分别接受委托,在庭审中密切配合,据理力争。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采纳,最终判决的刑期仅一年三个月,相较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量刑建议,减轻了近70%的刑期。
    12月,昆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免判自由刑,单处罚金。该案涉案金额数亿元,我和我所二十余名律师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出庭辩护。接受指派时,所有当事人均已与检察院签署了较高刑期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庭审也只会是走走过场,但我们没有放弃,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而是给几乎所有被告人减轻了刑期,我的当事人更是完全免除了牢狱之灾,仅判处单处罚金3.5万元。
    三、讲演发文。
    在办案之余,2022年我们开展了大量的线下主题分享活动。相较2021年,2022年我作线下主题分享的次数有所增加,从2次增加到5次;但与之相对应的,是撰写并发表文章的数量有所减少,从6篇减少为1篇。在接下来的2023年中,我决心继续增加线下主题分享、文章撰写的次数和质量,在学术上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按时间排序如下:
    3月18日,《刑事案件阅卷规范化路径探析》主题分享,主要内容为:阅卷目的、阅卷准备、电子卷宗制作方法、阅卷要点、阅卷分析报告制作。
    6月13日,《律师刑辩业务概论》主题分享,主要内容为:如何接洽当事人、如何与对方谈判协商、刑案办理流程及工作内容。
    7月29日,《寻衅滋事罪为什么总是被滥用》一文撰写发表,主要内容为:寻衅滋事罪的定义和解释、97刑法设立寻衅滋事罪的原因、近年寻衅滋事罪滥用的情况、刑法和罪刑法定原则到底在限制谁、为什么寻衅滋事罪仍然沦为了“口袋罪”、面对争议立法机关的做法、以后该罪会如何变化。
    8月12日,《程序之辩在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主题分享,主要内容为:从亲办案件入手,讲解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9月9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主题分享,主要内容为:排非与质证的关系和取舍、2010排非规定特点、2017严格排非规定的进步异议、2018新刑诉时代的徘徊与彷徨。
    12月2日,《国家赔偿专题解读》主题分享,主要内容为:法规检索、案件分类、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案件流程、举证责任分配、法院审理程序。
    四、参加活动。
    2022年,我参加的我所刑委会组织的绝大多数活动。并在其中的大约30次活动中担任了主讲、主持、与谈、点评等角色,见证和参与了本届刑委会发展的全过程。我参加的活动大体如下:
    2月13日,参加2022年度刑事辩护工作会议。
    2月25日,参加第19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职务犯罪类型及认定标准》,主讲人是我所职务犯罪辩护中心主任杨华律师。
    3月4日,参加第20期刑事下午茶活动,该期主题为《新形势下律师接案、谈案变化及思考》,该期邀请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共建交流。
    3月11日,参加第21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组织卖淫系列涉恶案件办理实务》,主讲人是刑委会秘书长刘扬诗书律师。
    3月18日,参加第24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主讲人,该期主题为《刑事案件阅卷规范化路径探析》。
    4月1日,参加第24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主讲人是我所付玉波律师。
    4月22日,参加第27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与谈人,该期主题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侦查与辩护》,邀请了昆明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共建共办。
    4月29日,参加第29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毒品案件无罪及死刑改判案例研究》,主讲人是我所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肖冬至律师。
    5月6日,参加第29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组织卖淫系列涉恶案件再探讨》。
    5月14日,参加第30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点评人,该期主题为《走私案件有效辩护探究》,主讲人是前检察官、现蒙自分所杨小雨律师。
    5月19日,参加第31期刑事下午茶活动,与云南师范大学社会与法学院莫关耀教授交流请教。该期主题为《2022中国禁毒形势》。
    6月13日,参加我所孙政、李银梅律师团队定期开展的培训学习活动,作《律师刑辩业务基础概论》专题讲解。
    6月24日,参加第35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担任与谈人,该期主题为《反有组织犯罪法与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主讲人是我所有组织犯罪辩护中心主任金永泉律师。
    6月27日至7月18日,参加我所与云南财经大学合办的模拟法庭活动,指导该校法学院学生出庭辩护。
    7月4日,主持第36期刑事下午茶活动,活动主题为《诈骗、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盗窃等四案专题研讨》。
    7月15日,主持第38期刑事下午茶活动,活动主题为《河南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法律探讨》。
    7月22日,主持第39期刑事下午茶活动,活动主题《思维导图在刑事阅卷中的运用》,主讲人为天外天涉案企业合规服务部负责人山敏律师。
    8月29日,参加第40期刑事下午茶活动并提交研讨案例,活动主题为《诈骗案犯罪案例研讨》。
    8月12日,在第42期刑事下午茶主讲《程序之辩在特大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9月2日,主持第44期刑事下午茶活动,该期主题为《用好实质解释,轻松实现无罪辩护》,主讲人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云南省法学会刑事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伟强教授。
    9月9日,参加在楚雄分所举办的第45期刑事下午茶暨“刑事圆桌派”活动中,主讲《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9月16日,参加第46期刑事下午茶暨第二期刑事圆桌派活动,该期主题为《医美诈骗案件辩护实务》,邀请了我所金锐医疗团队参加。
    10月15日,参加第48期刑事下午茶活动,该期主题为《刑民交叉业务操作指引》,主讲人是我所刑民交叉研究中心主任胡玉蓉律师。
    10月21日,参加第49期刑事下午茶活动,该期主题为《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辩护策略》。主讲人是刑委会高级顾问曹会勇律师、刑委会副主任张乾来律师。
    10月31日,参与第50期刑事下午茶讨论,该期主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研讨》。
    12月1日,参加刑事圆桌派第8期活动,与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
    12月2日,在第53期刑事下午茶活动中担任主讲人,主题为《国家赔偿专题解读》。
    结语
    站在岁末年初,回望刚刚过去的2022,是略为辛苦,但也收获颇多的一年。刑辩之路道阻力且长,值得用一生去钻研和琢磨。不与他人比,只与自己争;蜗牛行慢,不停可攀高山。
    在接下来的2023年,我将继续沿着既定的目标继续努力,多合作、多办案,办好案、办精案,多学习、多写文,多分享、多讲演,与天外天的各位优秀同仁共同成长!
    祝所有朋友在已经开始的2023年,大展鸿兔、奇开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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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5: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