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生子有产假吗 |
释义 | 1、未婚生子是有产假的。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企业都应当无条件的批准。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当享受产假。 2、法律规定了产假制度,只要女职工确实怀孕了,无论其是否结婚,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都有休产假权利。而实际应当休多少天产假,应当以各地方出台的计生条例为准。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由此可见,本案中苏女士虽然未婚生育,但也有休产假的权利,其原有工资不应被停发或降低。 “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 “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就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与“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非婚生育的,会影响到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政策性待遇。鉴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等相关政策性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未婚生育者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政策性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等。 另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包括“超生”、“非婚生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 二、产假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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