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 |
释义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机构加强自律,本次修正对本条进行了修改,与2014年修正的安全生产法相比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制定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政府职能部门;二是要求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三是禁止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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