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丛律师:为卖房虚假诉讼,铤而走险食恶果 |
释义 | 在当前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背景下,楼市的限购、限售越来越严格了,可总有人心存侥幸,想用各种各样的花招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其中一种典型的走捷径方式: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国家政策。 一、案例回顾 房主小黄想卖房套现,可是自己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因未满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还不能出售。朋友小高出主意,利用司法拍卖程序来规避政策限制,实现小黄卖房的目的。 朋友小高与房主小黄一起伪造《房屋装修合同》,小高以「装修队」的名义,到法院告小黄拒不支付装修款,法院组织调解时,小黄对小高当庭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装修款,双方拿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朋友小高又以债务人小黄不履行调解书内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小黄名下的房产。 如此一来,该房屋便可以通过法院组织的拍卖程序出售,二人商量等拍卖回款后,小高再把钱偷偷转给小黄。 可惜事与愿违,执行过程中,法院审查房屋的实际情况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便以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定二人恶意串通虚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二人被判刑两年并处罚金。 三、律师说法 1、虚假诉讼的主要认定标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本案中小高和小黄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装修款债务纠纷,利用诉讼程序,从而达到规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不法目的。 2、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侵害国家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限售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及以房抵债等领域,都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也是法院、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4、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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