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丛律师:买房被骗不要怕,欺诈合同可撤销! |
释义 | 今天我们来讲讲买房中常见的一种现象:面积作假。 如果我们买房碰上了无良业主,卖给我们的房子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一、案例回顾 2021年1月,小高购买李大爷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套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1000万元,产权证明所载房屋建筑面积为58. 7㎡。 签约后,小高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知,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 58.1㎡,比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少了0.6㎡。 后来,小高仔细观察发现,房产证上的面积数是手写的,小数点后的“7”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横竖笔颜色深浅不一,且有二次落笔痕迹。 小高认为,业主李大爷签约前未如实告知房屋面积,存在故意欺骗行为,构成欺诈。 双方协商不成,小高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高主张的受欺诈事实成立,有权撤销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一般来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但是如果存在有以下法定情形时,合同可以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效力: 第一,欺诈; 第二,胁迫; 第三,趁人之危; 第四,重大误解; 第五,显失公平; 第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2.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3)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1)对于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2)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4.合同撤销后的法律效果: 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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