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丛律师:房产中介千千万,不好咱就这样换:不违约,还省钱! |
释义 | 很多购房人会选择通过中介买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购房人看房后偷偷与房主自行成交,属于「跳单」行为。 那么,如果购房人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成交了,属于「跳单」吗?中介可以追讨中介费吗? 一、案例回顾 购房人小高通过甲中介公司看房,并签署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根据该《确认书》约定,如看房后六个月内,小高及其关联人员,未通过甲公司却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成交的,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1个月后,购房人小高绕过甲公司,通过乙中介公司再次看同一套房屋,并在乙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房主成交。 甲中介公司得知后,将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小高按照《确认书》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房主同时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套房屋,购房人小高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来促成交易,不构成「跳单」违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1、司法裁判中,法院认定购房人是否构成「跳单」时,关键在于认定购房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等条件进行交易。 法院会综合审查中介公司服务的过程、看房确认书的具体约定、购房人是否有规避中介费的主观恶意,房屋交易的客观事实等因素。 (关于「跳单」的法律分析,详见往期文章:《民法典》时代,房产中介人防「跳单」指南) 2、如果房主委托多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购房人可以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即使购房人签署了《看房确认书》,也有权选择其他更为满意的中介公司来促成交易,这种情况不构成「跳单」违约。 3、中介公司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要调查飞单的具体原因,并确认该房源是否是独家委托,买卖双方的成交方式(是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还是购房人直接与房主成交的)。如果确实构成「跳单」,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并诉讼维权。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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