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伍某在市中心经营着一家销售家用电器设备的商铺,生意一直以来都不错。正巧在刚进了一批厨卫电器之后,伍某的父亲病倒住院治疗,伍某这时已没有足够的现款用以支付医疗费用。情急之下,伍某向相邻商铺的胡某借款2万元,并提出用自己最新的这批厨卫电器作抵押,胡某同意并且与伍某签订了借款与抵押合同。一个星期后,朋友贾某在看望伍父时向伍某谈及,对于伍某质押给胡某的那批厨卫电器设备,胡某只是随地摆放,并没有精心看管,很有可能造成损坏。伍某得知后,担心设备损坏,即使将来赎回也不能卖出。那么,面对质押物可能被损坏的局面,出质人伍某有何办法来解决呢?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在本案中,伍某觉得自己质押在胡某处的电器设备有面临损坏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他可以要求质权人胡某将质押物进行提存,或者可以向胡某提出提前偿还借款,并要求胡某返还自己的质押财产,具体做法主要取决于出质人伍某当时的经济状况。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责任。为了避免质押物的损坏或者灭失,维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质押物可能面临损毁或者灭失时,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对质押物进行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出质人应当时刻关注自己出质财产的状况,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