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确定妊娠至终止妊娠,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30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