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的支配权、责任和义务 |
释义 | (一)向寄存人计付存放凭据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货存放物的,保管人理应出示存放凭据,可是另有买卖习惯性的以外。 (二)妥当存放寄放物责任 保管人理应妥当存放存放物。 当事人能够约定存放场地或是方式。除紧急状况或是为维护保养寄存人权益外,不可私改存放场地或是方式。 (三)亲自存放寄放物责任 保管人不可将存放物转送第三人存放,可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保管人违背前述要求,将存放物转送第三人存放,导致存放物损害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 (四)不可应用也许可第三人应用寄放物 保管人不可应用或是批准第三人应用存放物,可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五)第三人对寄放物认为支配权时的退还和通告责任 第三人对存放物认为支配权的,除依规对存放物采用保护或是执行措施外,保管人理应执行向寄存人退还存放物的责任。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到起诉或是对存放物申请办理扣留的,保管人理应立即通告寄存人。 (六)退还寄放物以及孳息责任 存放限期期满或是寄存人提早领到存放物的,保管人理应将特定物以及孳息偿还寄存人。 保管人存放贷币的,能够退还同样类型、总数的贷币;存放别的可替代品的,能够依照约定退还同样类型、质量、总数的物件。 (七)保管人的损失赔偿义务 存放期限内,因保管人存放不当导致存放物损坏、损毁的,保管人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可是,免费保管人证实自身没有有意或是过失的,不担负承担责任。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保管合同条款是《民法典》中第八百八十八条,但新增加了一项补充规定,虽然没有在法条有实质性的变化。所以我们要主要一些新的变化,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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