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央对公益性岗位的新政策 |
释义 | 2021年3月,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聘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涉及公益性岗位的新政策如下: 1、公益性岗位纳入国家公务员考试范围。国家公务员考试将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甲级考试)和公共基础知识测验(乙级考试)两个阶段,公益性岗位将纳入乙级考试范围; 2、公益性岗位将采用“定向招录、专项选拔”的方式。根据公益性岗位所需的专业和能力要求,采用定向招录的方式,针对具体岗位确定招聘对象,并进行专项选拔; 3、公益性岗位将实行“聘用即入编”的方式。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服务期满后,将直接转正为国家公务员。 中央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公益性岗位的定位和需求。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公益事业等领域需求而设立的岗位。公益性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能够承担社会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具备一定的教育和专业背景。公益性岗位对招聘人员的学历和专业背景有一定要求,招聘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岗位职责; 3、良好的品德和职业素养。公益性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能够遵守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具备一定的工作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4、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公益性岗位是为了服务社会和公众而设立的,招聘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 5、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公益性岗位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纪律观念,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组织的政策和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综上所述,以上是中央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概述,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和管理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进行,确保招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职责,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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