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偿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留置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留置权有什么设定 留置权的设定,具体如下; 1、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产生留置权,如保管合同、加工合同等; 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仓储合同定义及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法律特征有: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 2、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 3、为诺成合同; 4、为不要式合同; 5、为双务、有偿合同; 6、有仓单。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