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认定公务人员犯受贿罪的情形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公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就是执行公务,为了减少妨害公务等情形的发生,我国相关法律直接规定了公务人员不得收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否则一旦实施收取行为,不管工作是否受到了影响,该公务人员都有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可能是受贿吗 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不是受贿,但有受贿故意后退还或上交的仍构成受贿。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贪污、受贿数额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的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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