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辩护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义务 1、特定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2、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不得破坏证据和干扰诉讼活动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律师伪证罪的程序 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同案侦查机关回避) 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二、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独立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受公检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提出意见权: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3、获得通知权:开庭3日之前。 4、参加法庭调查、辩论权:辩护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5、经授权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6、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享有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8、拒绝辩护权:条件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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