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案情简介 石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石某向李某转账10万元,双方分手后,双方因10万元的性质产生了争议。石某认为其向李某转的10万元是借款,当时李某要换车所以才转的10万元,之后车没有换。李某认为10万元两人的花销,提供了两人的消费记录,不应当认定为借款。 二、律师分析 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是否应认定为借款,首先看转账时是否有借款的合意,其次看钱的用途是什么,最后看是否有证据证明。本案中双方在转账时并没有明确转款是借款,但是转款的用途是为了李某换车,但是没有书面的证据证明。双方分手后,石某向李某要钱,并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提出钱是让李某换车,李某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只是以车没有换,钱被两声花了抗辩。本律师认为转账的用途系换车,李某提出两人的花销问题与本案无关,转账应当认定为借贷。 三、办案经过 律师在办理本案中,在诉前调解借款,李某的律师提供了两人的消费记录,调解过程中李某只愿意支付4万元,石某不同意。调解不成,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中,李某未到庭,法官缺席进行了判决。 四、法院的观点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经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是对其答辩,主政权利的放弃。 五、审判结果 法院应当转账系借款,判决李某向石某偿还借款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