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1视点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享 |
释义 | 01基本案情原告A与被告一长沙某装修公司B于2022年签订《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装修工程工期共计90天。合同还约定了四个付款阶段及相应的付款时间、付款比例、金额。目前原告已全部按约支付完毕,但是被告一未按照约定的阶段完成相应装修工程。 由于被告一一直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后原告与被告二法人C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付清尾款后被告一完成装修工程。法人C收款后被告一还是未按约履行,原告遂委托我所进行诉讼。 0 2争议焦点被告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该如何承担? 首先由于双方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真实有效。 其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其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被告未按约履行装修义务时,原告可以拒绝支付装修款。 所以当原告支付完全部装修款,被告一不按约履行装修义务时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继续履行装修义务,或者另外找人装修要求被告一退还部分装修款。而且本案原告装修的房屋是用来进行出租的,被告一造成的原告预期可得的租金损失,原告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一进行赔偿。 2. 被告二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可以申请被告二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外经查被告一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作为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即使被告二未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原告也可以把被告二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 办案结果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两被告自愿退还部分装修款、赔偿原告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23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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