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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谁指导监督
释义
    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谁指导监督:
    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具体申请方法如下:
    1、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由其代理人提出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3、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4、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
    综上所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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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0: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