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非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行为无效,遗嘱公证不能异地办理,只能在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办理,其居住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属于异地的除外。 遗嘱公证是指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由立嘱人订立遗嘱的形式,需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立嘱人行动不便的,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居住地办理。立嘱人生命垂危时立嘱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 立遗嘱时的法定条件是: 1.立嘱人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公证遗嘱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处分其财产。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