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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就是第二被执行人么?
释义
    担保人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被追加为第二被执行人,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一、房屋司法拍卖被执行人能申请延期吗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延期拍卖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四)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第二十二条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犯罪主体的身份性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人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通谋,利用自己的职权防碍执行的,构成本罪的共犯。笔者认为,除以上几种外,下列人员也应该按本罪处罚。
    1、在执行阶段,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书后,第三人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并且有隐藏、转移、故意毁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对其享有到期债权;
    3、因借用、租赁等合同关系占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人,得知人民法院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在未与被执行人通谋的情况下隐藏、转移其占有、使用中的被执行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对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法院执行前有调解吗
    有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在法院执行中,仍然是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但调解应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如有任一方不同意进行调解的,法院应该立即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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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5: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