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遗嘱可以交给第三人保管,也可以自行保管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将相关遗嘱交由自己信任而身体健康的其它亲属代为保管,或直接交给遗嘱对其有利的继承人保管如果遗嘱未妥为保管,立嘱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继承人明示遗嘱,就可能出现遗嘱未被发现或者遗嘱被部分非受益继承人发现而隐匿、销毁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