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需手续: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2、父母《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父母离婚判养的须提供《离婚证》及判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3、父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户口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16周岁至19周岁子女学籍证明;6、民警调查报告;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户口与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