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认缴资金不到位能注销。如果企业既没有到出资最后期限,也没有未清偿的债务,则不用再补交出资;如果企业出资期限未到,但是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完债务后办理注销;如果企业已到最后出资期限,则除需要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后才可以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