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有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送达,或者被告按照正常途径收到了诉讼材料但坚持不出庭。以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当事人以为这样案件就无法进行下去,得不到法院判决,但这其实是错误的观念。被告不出庭,并不会影响法官是否审理该案件,因此,面对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坚持诉讼,由法院进行公告送达,进而缺席判决。不过,如果原告想让自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那就需要准备更为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比如符合四大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此时会对案件事实进行更为详细的调查。所以,这个时候非常考验原告及原告律师的诉讼策略的安排是否合理恰当,如果诉讼策略合理恰当,这个婚终究还是能离成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