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 |
释义 | 该问题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公司尚未成立,那么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在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而《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而公司并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也即没有公司营业执照,故公司可以在此时抽回资金。 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有何处罚 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的处罚如下:1、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均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范畴。风险提示: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债务由谁来承担?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对外签订的合同债务承担需要看是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同的。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由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3、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风险提示: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明确在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如合同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使公司成立后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但选择权仍在合同的相对人,其可选择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非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希望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则应要求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最好是由合同相对人、发起人、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由公司代替发起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如何缴纳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中公司发起人承担哪些责任? 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的,发起人应赔偿公司损失。4、发起人应当将其认购的股份实际缴足,否则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5、如果发起人在公司成立过程中虚假出资,或者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例如发起人未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或未按认购股份实缴货币出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发起人进行罚款处罚。风险提示: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对无过错的发起人而言,要是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因清偿债和支付费用问题发生纠纷,又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先向专业的律师咨询,该诉讼的诉讼,该赔偿的赔偿。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视合同签订时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在依法成立之前,不具备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用工主体的适格性,无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有经过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依法成立的企业才具备法人资格,才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个人”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仅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雇用员工的“雇佣关系”,并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公司的发起人是一家具有劳动法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时,此时在公司筹建期间,公司的发起人则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有义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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