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出卖人将动产一物数卖的情况,各方买受人均主张自己对动产的所有,从而引发争议此时动产所有权应依何种顺序判断?在民法中,动产依据性质的不同分为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其中特殊动产转移所有权需办理登记,如汽车、轮船等。因此对所有权顺序判断的法律依据有所不同。 在普通动产买卖中,应根据以下顺序判断所有权的归属,首先买受人对普通动产优先受领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在都未受领交付的情况下先行支付价款者取得所有权,如均未支付价款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的取得所有权。 如买卖的为特殊动产,首先其与普通动产相同先以受领交付的顺序来决定所有权的归属,如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此时根据特殊动产的性质应按照买受人是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来判断所有权归属,如上述行为均未实施则按照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间先后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