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托人办事没结果,该如何要回“好处费”? |
释义 | 当今社会就业、升职压力大,有些人为了找到心仪的工作,升入更高的职位,往往会动些歪心思,拜托亲属或朋友帮助自己求职、升职,甚至还会向“中间人”支付所谓的“好处费”。如果托人所办之事没有成功,“中间人”收取了“好处费”还拒不退还,那该怎么办?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己曾经代理过的案件,梳理下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挽回损失。 吴某系某单位员工,工作过程中结识夏某。夏某告诉吴某其亲属是吴某所在单位的人事科负责人,夏某的亲属可以帮助吴某升职,但需要吴某向其支付“好处费”。吴某向夏某支付了十余万元“好处费”后却没有升职。此后,吴某多次要求夏某退还“好处费”,夏某却不予理睬。吴某遂对夏某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夏某立即返还“好处费”。被告夏某辩称该款项并非是托人办理吴某升职的“好处费”,而是被告夏某向原告吴某的借款。在借款过程中,吴某向夏某提出希望其亲属帮助其升职,故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并非不当得利,而是借贷关系。 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以办理升职为由收取钱款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基于该行为所收取的钱款,被告应予返还。被告抗辩该款项为借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便成立借贷关系,亦不影响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张某全部款项。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通常会有两种办案思路。其一是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为基础,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其二是以借贷关系为基础,要求偿还借款。但结合近几年各地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来看,不当得利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有相当一部分不当得利纠纷案都是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转化而来。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往往会因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浪费司法资源,笔者认为直接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会得到更好的效果。因此在起诉过程中,要慎重选择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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