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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申请低保的条件
释义
    一、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二、天津市低保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三、天津低保申请及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生活困难的成年未婚重病、重残子女;
    (二)家庭生活困难,与父母居住(户口)在一起的离婚、丧偶的已婚子女;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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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3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