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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功案例」劳动纠纷案例,经制定策略,法院驳回劳动者诉讼请求
释义
    深圳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找到本律师,称收到传票,其之前的合作者以劳动纠纷的案由,以劳动者的名义将公司起诉了。公司此前仅仅与该合作者只有劳务关系,并无实际的劳动合同关系,律师通过研判起诉材料,搜集证据,制定合理的应诉策略,为公司赢得两次诉讼。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 粤0307民初12971号
    原告:邹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深圳市某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泽豪,广东方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1、未休年假工资:张某及被告员工吴某、张某累计给原告转账汇款的金额为486623元;包含各种费用。被告连续给原告转账数额较大,劳动仲裁庭没有对张某、吴某及张某巧汇款给原告的合理性及汇款理由等方面内容进行推理、质证及解释,做出错误的,裁决。2、劳动仲裁庭没有对原告提交的6份安装工单进行司法鉴定(客户与原告本人的签字痕迹),错误地认为是原告本人单方面地制作制作工单。劳动仲裁庭没有进行对6份安装清单进行质证、 没有进一步追溯来源。仅听信单方面被告一面之词,做出错误的裁决。3、原告通过广东掌上运维(广东掌上运维客户端是专为广东移动运维管理人员打造的办公平台,如提供通讯录管理、消息通知、群组沟通、统计报表、任务调度、人员管理等功能)查询原吿在被告的部分历史安装记录(账号为 dwzouyiji)及原告被离职后无法登陆该平台,且可以查询到原 告的工作业绩,足以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员工。4、被告多位员工及中国移动第三方代理商工作群的成员邱某等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是该司员工。5、吴某及配偶张某多次安排原告的工作任务,原告均接受安排。综上,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与深圳某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证人、证言没有进行深入地调查,做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法院查清双方争议的劳动关系事实,依法改判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裁决;2、被告支付2018年11月-2020年11月的工资57780 元及利息2200,共60000元;3、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差额67650元;4、被告支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 同,支付赔偿金15000元;5、被告支付本次案件所有诉讼 费用,包括鉴定费用。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告与多人的微信聊 天记录、多人向原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工作清单、QQ 工作群聊天记录、广东掌上运维工单查询单、无法登陆广东 掌上运维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第一,被告与原告从来都没有建立过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与原告从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需服从被告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被告 也从未向原告发放过任何劳动报酬。事实上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是多年的朋友,二人曾多次合伙承接多个移动通讯工程项目,作为自己所提到的广东掌上运维软件是其中之一,该软件是中国移动公司所运营的,用于派单的平台,中国移动在该软件上直接派发安装订单,安装人员在看到订单以后,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订单。因为广东掌上运维软件无法用个人的身份去注册账号,只能够由公司统一去注册,因此原告挂靠在被告名下的广东掌上运维软件注册账号,其主张所谓接受被告的工作任务,实际上是移动公司下派的安装订单,并非被告指派的工作任务。移动公司派单 以后,原告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由安排是否接单,如果原告不愿意前往安装,可以在派单系统上进行拒单或者转派他人,该行为没有任何的处罚措施。而原告所主张的吴某配偶张某安排其工作任务更是无从谈起。首先张'某并未在被告处任职,其次张某在微信中与其交流的信息均是二人关于其合伙项目方面的信息,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第二, 吴某、张某和张某支付给原告的费用从来都不是劳动报酬,其中有部分是中国移动公司发放的安装提成费,部分是原告为合伙项目垫付的材料费,部分是合伙项目的收入。 如前所述中国移动公司在广东掌上运维软件派单后,如果安装人员接受了某笔订单去帮客户安装网络设备,中国移动公 司就会支付其相应的安装费,但是该笔费用并不直接结算给接单人员,而是按季度结算给接单人员的挂靠公司。因原告 是挂靠在被告人名下的注册账号,因此中国移动会将安装 费支付给被告,被告再按照结算的情况结算给具体的接单人员,因此吴某支付给原告的部分费用,实际上是中国移动公司发放的安装费,另外的部分转账费用是原告与案外人张某合伙项目的相关费用,算是原告他自己的收入。根据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二人曾经多次对台账和盈利分配发生了纠纷和分歧,而被作为报销的相关转账记录,实际 上是原告为这些项目曾经垫付的材料费,综上,吴某、张某和张某巧等三人的转账均不涉及奖金和绩效等,体现公 司再分配和管理职能的劳动报酬,被告对原告也从来没有进 行过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第三,原告在提出合伙后提起 仲裁、诉讼等,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赔偿和劳动报酬,这完 全是原告处心积虑从被告处讹取钱财,原告与案外人张某 合伙项目承接达2、3年之久,从未提出其与被告是劳动关系,也从来没有提出要享受作为劳动者的任何权利。2020年 11月,原告跟案外人张某合伙承接的多个项目没有前途, 故提出要退出并且拿回曾经投入的金额,但由于这些项目亏损较多,案外人张某没有办法满足其要求,所以原告转而将矛头对准被告,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没有身 份上的隶属关系,无需遵守。无需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双 方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支配与被支配的事实,双 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所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没有法律 和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原吿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广东掌上运维APP相关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应视双方是否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 在工作中是否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监督并获得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应依法提交证据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首先,原告未提交被告工作证、 服务证、入职被告时的登记表、报名表或劳动合同等可以直 接证明原告系被告原告的直接证据,原告提交的“家庭宽带业 务开通用户确认单、龙华楼村旧村用户安装报表”、微信聊天 记录等证据亦未能有效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在工作中需服从被告管理;其次,原告主张系张某招聘其到被告处工作,但又陈述张某并非被告员工,其主张和陈 述自相矛盾;再次,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吴某、张某和张某对其安排工作,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张某系被告公司员工;第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由张某代表 被告向其发放劳动报酬,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通过其他途 径向其发放劳动报酬。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 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邹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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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