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强自2012年开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强驾车经过学校附近某一地段时,见王某、被害人,男,殁年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遂将其骗上车。当日21时许,张强驾车来到某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车后将熟睡的王某抱下车,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王的颈部,致王谋颈部离断死亡。张强将王某的头部和躯干分别丢进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强杀害无辜儿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强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强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