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雇主责任连带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3)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盲目4级以上; (2)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3)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4)一耳极度听觉障碍; 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5)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6)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7)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8)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9)头皮无毛发50%以上; (10)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胸部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胸部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脾切除; (3)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2)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3)尿道严重狭窄。 8、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9、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交通事故导致当事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需要进行伤残程度的认定,不同等级的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赔偿,其中八级的伤残程度根据不同部位的伤残程度来决定,包括胸部损伤的程度,腹部损伤的程度,盆部损伤的程度,肢体损伤的程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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