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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运纠纷|造船合同中如果未商议期限应如何处理?
释义
    在船舶造船实务中,有时候存在着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价款或报酬但是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定十分模糊)的情况。此时,法院往往会根据合同的文本来判定这个商议期限。
    经典案例:
    在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诉上海崇明港务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2013)沪海法商初字第1080号】中,造船合同并没有确定付款的截止日期,只是说明了“余款5%(524,750元)于一年保修期满后十五日内付清,船舶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之日起一年” ,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确定船舶交付日期,也没有证据提供双方进行船舶交接的手续及相关证据。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中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中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院观点:
    在本案中,交付船舶的时间不确定会直接关乎到逾期费用的缴纳。法院对此认为:“迟延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债权人须首先通知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当债务人在该期限到来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催告其履行,本案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诸如催款通知等能够证明其曾向被告发出通知或催告,要求支付增加款项的证据,对此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
    例如,A与B之间并没有约定付款时间,A在某一天突然要求B付款,虽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但是A应当给B必要的准备时间,如10日。只有在准备时间10日内届满之时,且10日属于合理时间之时,被告再不还款可计算逾期费用。否则,原告向法院主张债务人逾期付款并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律师建议
    建议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能的明确造船合同的交船时间以及每笔款项的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以及付款地点等等,因为这些内容属于合同中最基本的部分。完善这些基础性的要素,能有效的避免了双方当事人针对合同条款解释之间的差异,从而更有助于合同的履行,避免争端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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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4: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