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2013年9月-10月,汪某某分两次出借共计60万元给杨某甲。杨某甲出具了两张借条,并在借条右下角“具借人”处签字。后,杨某甲罹患癌症,生病期间,2016年6月,杨某甲的妹妹杨某乙和杨某甲的儿子杨某在借条左下角“领导批示” 处签字,并写下“某某款归还后即还” (某某款为杨某甲的债权),并写下签字时间。 律师评析 由于杨某、杨某乙在签字时,未备注自己的身份,且在借条上签字,极易在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债务加入行为。同时杨某甲与杨某乙的兄妹关系,杨某甲与杨某的父子关系,更让人有认为是债务加入的理由。 本案正是杨某、杨某乙签字的位置在空白处,及备注“某某款归还后即还”的行为,避免了二人成为债务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能备注见证人等字样则更佳。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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