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户口迁入政策的最新情况 |
释义 | 上海市外来人口工作条件及迁户口手续概述。外省市来沪工作需满足条件:非农户口、健康、能正常工作、与外地单位有劳动关系、男性55岁以下、女性45岁以下;夫妻长期分居且配偶子女在沪或一方在沪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迁户口所需材料包括调动联系函、户口本、接收单位证明、入户地址房票本、结婚/离婚证、子女户籍证明等。如老人无子女照顾,可由外地未婚子女或已婚子女回沪照顾。其他所需材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分析 一、非农业户口的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非农业户口; 2. 无严重疾病; 3. 能够正常工作; 4. 与外地所在地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 5. 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6. 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7.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六年以上),配偶、子女在沪,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 (b)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六年以上),且有一方在沪工作,另一方在内地工作; (c)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六年以上),且有一方在内地工作,另一方在沪工作。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3、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的职工,若离婚后独身三年以上,且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照顾回沪。 4、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可允许外地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一人来沪照顾老人。无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的,可酌情照顾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或一对夫妻)回沪。 二、办事所需的手续、材料及相关文件 (1)外省市县以上劳动部门发的职工调动联系函、表; (2)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在沪家庭户口本或户籍资料(原件、复印件); (3)上海接收单位同意接收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注明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提供单位上月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复印件); (4)在沪入户地址房票本(原件、复印件)、户主同意接收入户证明; (5)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子女户籍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原件、复印件); (6)夫妻双方提交申请报告; (7)调动者为沪籍职工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从上海迁往外地的户籍资料证明; (8)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沪籍职工的证明等; (9)其他所需材料。 结语 非农业户口的外省市来本市工作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上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交相关材料来申请回沪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调动手续需要齐全,材料准确无误。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和本市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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