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接拆除工程需要的资质如下: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必须具有房屋建筑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二级及以上资质。一定要拿得对应资质的等级证书,拥有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部门,进行房屋拆除委托协定,一定要上报给对应的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才能操作; 3、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必须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安全资格证书; 5、委托单位要朝施工单位拿出施工房屋、地下管线的图纸与资料,拆除单位则要依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法; 6、公司经理要有超过5年的工程管理工作经验,技术负责人要有超过5年的施工技术工作经验,而且有超过本专业中级的职称,财务负责人需有超过初级的证书。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员工不得低于50人,技术人员不可低于30人,且这里面超过中级职称的人不能少于10人。公司拥有超过三级的项目经理不可少于10人。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