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王某一。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经过 被告人王某一认为刘某某新建的房屋侵占了其宅基地,遂于2012年3月25日14时许,与其子王某二和另外二名男子趁刘某某家中无人,用切割机、冲击钻和铁锤将刘某某的三楼东墙屋檐、外墙、下水管等物品损坏。经x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财物修复价格为人民币7074元。案发后,王某一和刘某某达成协议,刘某某已收到王某一赔偿款1万元,并对王某一的行为表示谅解。 律师介入  崔辉群律师 委托辩护人崔辉群律师。崔辉群律师介入之后,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审阅案件材料,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一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已和被害人达成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审判委员会参考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经讨论最终做出判决: 被告人王某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