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
释义 | 征收方先实施征地后补办征地手续合法吗 当事人的土地即使被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全部征收,市政府和国土局的先占地后取得征地手续,先发放补偿费后取得征收土地方案,都违反了程序的规定。 例如房屋征收的决定阶段,包括申请、规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风险评估、资金到位等,缺一不可。 我们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就包括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要进行开发建设,正常都要先涉及的是征地程序。 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又分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简单地理解就是,重大项目,国务院批;一般项目,省级政府批。 在农转建之后,就要办理征收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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