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预售商品房一套,并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房屋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影响时,置业公司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l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购房人,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 次年三月,李先生接到置业公司发出的接房通知后到现场查看,发现开发商将合同上位于入户厨房位置的天然气管道改到了客厅阳台上,于是以房屋结构有所变更,向置业公司发出“退房声明”,置业公司则不同意李先生退房。于是李先生将置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 法院审理 天然气管道的安装具有极强的技术专业性,一般都是由具有天然气安装资质的专业安装人员本着安全第一、方便生活的原则确定,规划部门和设计部门是不能固定管道位置的,安装的位置不可能满足所有业主的意愿。 在设计时,天然气管道位置原则上放在厨房,但如果设计有安全隐患问题,专业的安装人员可以予以调整。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天然气管道的安装位置变化,既不属于规划的变更和设计上的变化,也不属于房屋结构改变。 最后,法院判定,天然气管道的改变并不构成购房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因此李先生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律师观点 天然气管道安装位置的调整不属于房屋结构的变更,购房人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购房人要求天然气管道必须安装在厨房内,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明确作出约定,开发商承诺之后如果有变更,购房人就可以根据约定起诉开发商违约。合同上没有明确约定的,开发商则不构成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