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交通部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车主们在爱车需要维修时,再也不用担心被强制要求到4S店修理。若遇到4S店直言“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问题厂家就不负责”类似的话,也不必担心,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1、新增: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这条修改意味着,今后车主们可以任意选择一家维修点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不再受只能回到4S店修车的约束。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一条方便又省钱的决定。当然,4S店如果说“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问题厂家就不负责”类似的话,车主们大可以不必理会,法律的规定永远大过于4S店的规定。2、新增: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这个决定意味着,什么必须“原厂零件”,什么“非原装出问题不关我事”,通通都成了废话。车主们都知道原装零件的价格离谱到天边去了。而交通部这次做的决定,打破了车辆零件的垄断,同质量又价格优惠的零件可以为车主们省心又省钱。3、修改: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这条决定是为了让后续汽车维修费用公开透明,当车主能了解到相关信息和工时定额,便能预算出维修所需费用,那么维修乱收价的行为就能被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