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价格调整,调整因素包含哪些,如何调整? |
释义 | 【造价法律问答】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价格信息进行调整,信息价中未包含的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工程结算时,针对材料价格调差,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发承包双方应当如何进行材料价格调差? 【造价法律分析】 发承包双方签约施工合同价格时,一般对材料价格采用的是基期价格。即如果是招标发包工程的,一般以投标报价时的材料当期价格作为基期价格。如果是直接发包工程的,以签订合同时的当期材料价格作为基期价格。基期价格可能是市场价,也可以能采用的是信息价。既然约定了基期价格,那么就存在一定的价格风险。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欧约定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分担原则,可以由发包人承担,也可以由承包人承担,也可以由双方共担或者做其他约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材料价格按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则说明以基期价格为基础,材料价格随施工进度价格据实调整。此约定表明,材料价格并非是统一的价格,也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价格。即便是同一种建筑材料,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使用,在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上使用,价格也有所不同。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影响结算的材料价格调整差额的因素有以下几点:1、材料价格与施工期间挂钩。即同一种建筑材料,在去年与今年的价格可能不同,上半年与下半年的价格有差异。这就需要承包人做好材料采购计划及材料使用计划。2、材料价格与施工进度用量挂钩。同一种建筑材料,在不同的施工期间使用量不同,决定了结算时的价格。发承包双方按照月工程量报表确认的工程量,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用量,确定材料的价格。3、材料价格与当期信息价发布周期挂钩。虽然合同约定了以施工当期信息价格为准调差。但不同的地区发布信息价的周期不同,有的地区按月发布信息价,有的地区按季度发布信息价。周期不同,则调价的频率和产生的价差自然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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