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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盟费交了之后没有开店,律师:可以要求退费
释义
    张女士在2019年底和某公司签订了《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及《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加盟某奶茶店的运营项目。《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主要条款约定:餐饮项目名称为某茶,乙方对该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方式为项目标识代理许可使用服务,即甲方许可乙方使用项目标识的范围仅限于某市某区代理餐饮项目,项目标识许可使用期限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甲方承诺上述合同期限内项目标识许可不收取乙方费用。乙方在合作期内无违约情况下可以与甲方续订《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但双方不再开展项目合作的除外。
    《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1乙方与甲方在某市某区共同开展项目招商、运营合作。乙方在签约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项目代理合作费用148000元(大写拾肆万捌仟),取得签约区域内招商代理服务的资格,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进行招商代理合作,共同开展品牌店铺的招商代理,并根据招商实绩进行合作分益。1.2合作期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乙方在合作期内无违约情况下可申请续约,续约费用为5000元/年。2.1乙方在代理合作期间,可选择在签约区域自行开设多家实体店,开设实体店需提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拟开店的准确相关信息。2.2乙方自行开设店铺的,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核心资料、理论培训、技术培训、网络课程、开业指导、选址评估、设计辅助、店铺督导。
    之后张女士全额交了合作费,但是一直没有开店,于是起诉公司主张公司退费。
    法院判决: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及《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内容来看,原告经被告许可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相关项目标识,并在约定区域内可代理项目标识的许可使用。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经营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购、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理论指导及技术实操培训,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协议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及委托代理的性质。
    法院认为,被告虽提交《告知书》证明其披露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特许人应提供的信息,该告知书系被告单方制作,虽原告签字确认,但其内容并不完整,不能证明被告已全面真实的履行披露义务。鉴于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情况等信息对于被特许人是否选择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具有重大影响,亦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及合同履行意义重大,故涉案《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及《区域代理合作服务协议书》应予解除。本案中,被告未披露相应信息,对合同解除承担主要过错;原告作为被特许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未充分审核特许人资质、资源等信息便贸然签约,未尽到其作为商业经营主体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另原告未实际使用涉案经营资源开店亦未收取过相关代理返现。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原告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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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16: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