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一、驰名商标的基本概况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上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也实行了绝对保护。 二、驰名商标保护原则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本文认为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三、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是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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