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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释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范围: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2、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3、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6、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7、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城管执法,事实上是将过去中国城市各政府机构所拥有的各自范畴内的城市执法职能集中行使,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各方面需要出动执法的事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组织起草本区域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负责本区域城市管理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承办区域政府及城市管理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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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7: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