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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安置房怎样分割?
释义
    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拆迁安置房,离婚纠纷中该房产怎样进行分割?
    一、根据许多案例检索情况显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安置房,要综合查明当时政策、文件精神,是否具有人身属性,被拆迁房屋的出资情况,以及对被拆迁房屋是否进行翻建、扩建或存在其他贡献等综合情况来判断。
    
    拆迁安置房
    摘取如下典型案例:
    1、2020-11-10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一审(2020)川0183民初1124号
    2021-03-25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川01民终5364号
    案例摘要: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屋货币安置费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键要查明当时政策、文件精神等,才能对上述不动产性质作出准确定性。
    该笔拆迁安置费用是按照人数对被搬迁人进行的补偿,谢某某也属于被搬迁人之一,其有权按照人头分得案涉安置费用。虽然该笔安置费取得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但此安置费具有人身属性,且罗某甲在婚前也享有属于自己的金额。因此在实务中,离婚时涉及的不动产还有其他特殊情形,比如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福利房等情形,这些不动产如何分割必须要查明当时政策、文件精神等,才能对上述不动产性质作出准确定性。且这类不动产具有很大的政策性调整空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处理。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2013-10-31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2013)黄民初字第3736号
    2014-04-17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查明,原告刘某(男)婚前在原胶南市灵山卫镇王家港村有平房一处,2003年因峨眉山路拓宽,该房屋被拆迁,分得楼房两处,其中一处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另一处高层楼房至今尚未分配。被告(女)母子二人一直居住在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中至今。原告提交的“王家港村峨眉山路拓宽拆迁户补偿明细”显示:2003年11月,被告薛某某从王家港社区居委会领取拆迁补偿30616元;2004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薛某某或由其父亲代为领取拆迁过渡费共计58720元。该款项中,被告部分用于偿还原告债务2万元,其他用于家庭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法院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故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女)薛某某可在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王家港社区×号楼中单元×××室居住至其再婚时止。
    
    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第375号
    裁判焦点:彭某是否有权分割拆迁所得拆迁定向房。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本案中,刘某户口在与彭某登记结婚前已迁入被拆迁房屋中。房屋拆迁时,刘某因是户籍登记人口,故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获得拆迁利益,该拆迁利益应属刘某婚前已享有利益的一种转化。且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当基于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取得的共同付出及贡献,被拆迁房屋系刘某奶奶姚某家庭取得的财产,彭某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存在其他贡献,其对被拆迁房屋并不享有权利。现刘某使用拆迁所得款项购置1303号房屋,虽系与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仅是被拆迁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彭某亦对1303号房屋不享有权利。现彭某仅以1303号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由,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考虑财产来源,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确认1303号房屋为刘某的个人财产。最后判决:现在刘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号院1303号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
    根据以上典型案例检索情况显示,婚前以个人名义获得安置拆迁房屋,对方没有任何贡献的,没有扩建或者翻新的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还有一种普遍的判法: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检索,有大量判决也会作出此类处理。同时应注意如下前提:1、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2、房屋有争议;3、协商不成。
    
    婚姻不易,需悉心经营。
    李涛律师
    上海市海华永泰(银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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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3: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