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吗 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没有关于保证的约定条款,但保证人在“保证人”落款处盖章签字的,也可视为是作出保证的书面表示。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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