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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有什么权利
释义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适用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而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情形。
    2、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享有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
    一、先诉抗辩权有什么行使条件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
    3、先诉抗辩权只能在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
    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迟担保责任的承担时间,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止,暂时停止或延迟主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不能否认或消除债权人的权利和担保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二、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享有权益吗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追偿是享有权益的,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别有哪些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区分方式: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履行;而连带保证具有赔偿性,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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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