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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中的房屋在被继承人生前已被拆迁,能要求继承拆迁补偿吗?
释义
    作者:赵朋 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百度百家号:赵朋律师的法律分享
    基本案情
    张某和妻子生前有一处房屋,二人有三个子女,张一、张二和张三,张某夫妻在生前写了遗嘱,确定该房屋由张三继承,但是后来遇到拆迁,张某夫妻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领取了拆迁款,签订了安置房购房协议,原房屋被拆除。拆迁后,他们没有订立新的遗嘱,也没有修改原来的遗嘱。张某夫妻去世后,张三手持遗嘱,要求继承拆迁补偿款和拆迁安置房,张一和张二不同意,要求平分遗产,张三因此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判决遗产由三人共同继承。
    法院认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本案中,张某虽已立遗嘱表明将某处房屋留给张三继承所有,但在张某生前,因其本人的行为该房屋已经灭失,转化为拆迁利益,且张某已实际处理了部分拆迁款项,对于剩余拆迁利益,张某并未另行定立相关遗嘱予以处分,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予以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解读,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按照有关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作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在实务中,法院一般认为,在遗嘱人不具有再次订立新的遗嘱的客观条件时,应该按照遗嘱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来执行。如果遗嘱人具备再次订立新的遗嘱的客观条件,则应尊重遗嘱人的选择。如果遗嘱人订立了新的遗嘱,则按照新的遗嘱办理。如果遗嘱人没有订立新的遗嘱,放任这种财产转化情况的发生,则应视为遗嘱人以自己的行为撤回了原有的遗嘱,不能再按照原有遗嘱办理。
    律师建议
    如果原所立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发生形态转化,如房屋被拆迁、出售,交换等等,应当及时新立遗嘱,或者在最初立遗嘱时就写明,如财产发生类似于……的情形的,遗嘱的效力及于变化后的财产形态。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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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6: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