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危险方法”的真正争议点在于是否必须要求此危险方法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以及所危害的公共安全是否必须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处于危险当中。法律明确列举的危险方法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换言之,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高空抛物行为已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程度。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所有处于公共场所之内的个人或财物的安全状态。本罪应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对所实施的行为进行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