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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机变现”是不是高利贷?租机平台起诉用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释义
    三个月前,大约是今年8月初的时候,一名网友因为欠款被起诉找到我。她说:
    “我现在就怕被执行。”
    本来,我以为是单纯的借贷纠纷,就建议她与对方调解,尽量分期偿还欠款。
    怎料,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明明8800的手机,我要付13800。”
    “租那些手机是变现,被租机中介骗了。”
    
    网友咨询记录截图(已隐去网友ID)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折现5万,背债16万,“租金变现”是不是高利贷?
    方女士(化名)今年40岁,她自称一无所有,长期使用信用卡、网贷,导致她早已负债20余万。
    月薪仅4000元的方女士因无法承担负债,受中介诱导,又进入“租机”漩涡。
    方女士称:“当初就是弄了租机还信用卡网贷,拆东墙补西墙,结果逾期债务又多了这些!”
    1万多的手机仅能折现7000余元,其中3000余元用于归还“租机”前三期“租金”,方女士实际套现4000元。
    
    租机平台还款页面截图
    在与方女士深入沟通后,方女士坦言,自己在中介的推荐下,已经通过不同的租机平台总共租赁15个手机,但是15个手机全部被中介收走。
    如果方女士每次“租机”可折现7000元,每台手机分12期“租完即售”,每期“租金”1200元,方女士从折现的7000元中拿出3600元归还手机三期“租金”,实际方女士就每台“租机”仅套现3400元,而“租机”债务却为10800元。
    
    “租机套现”3400元,债务却为10800元
    方女士“租机”15台,相当于“租机套现”51000元,“背债”高达162000元。也就是说:
    方女士为了5万多的借款却背负16万多的债务,利息超过200%!
    
    租机套现是不是高利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截止2023年11月9日国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租机套现很可能是变相“高利贷”。
    现在,方女士无力支付租机租金,租机平台起诉至法院,要求方女士支付租机买断款。租机平台就此起诉方女士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租机平台起诉用户要求支付租金买断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方女士经中介介绍“租金套现”,租机15台,涉及“债务”高达16万余元。其中涉及这样几个主体:一、方女士本人;二、中介;三、租机平台。
    方女士坦言,经中介介绍下在多个租机平台“套现”,本次诉讼的租机平台仅为其中一个。由于租金逾期,方女士恐将面临多个租机平台的起诉。
    
    由于租金逾期,方女士恐将面临多个租机平台的起诉
    方女士在中介的“介绍”下,去指定租机平台“租机”,完成租机流程后,租机平台邮寄手机给方女士,市值约一万的手机被中介拿走,方女士仅得到三千多元的现金。
    
    方女士获得中介转账现金
    租机平台在起诉状中认为:
    方女士与其通过电子认证的方式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方女士向租机平台租赁iPhone14手机一部,租期12个月,租完即送。
    
    租机平台出租手机“租完即送”
    《租赁服务协议》还约定,如果方女士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15个自然日的,该租赁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方女士需要向租机平台支付手机买断款,手机买断款为全部租机减去已付租金及押金。
    现在租机平台已经向方女士交付了手机,但是方女士逾期支付租金,需要向租机平台支付手机买断款。
    租机平台还向法院提交了方女士以电子认证方式签署的 《租赁服务协议》、顺丰快递签收单、方女士向租机平台支付前三期手机租金及押金的账单信息等材料,以证明相关租机事实及逾期支付事实。
    
    租机平台向法院起诉方女士并提供《证据清单》
    从表面上看,方女士与租机平台之间签署的《租赁服务协议》有效,方女士也实际向租赁平台支付了前三期租金与押金,电子平台向方女士交付了手机。
    但是这里还需要考虑方女士与中介、租机平台三方之间的相关法律行为。这对认定《租赁服务协议》的效力具有一定的评价意义。
    首先,方女士与中介就租机套现存在金钱往来,在中介的“指导”下去租机平台进行手机租赁,将租机得到的新款手机转交给中介,手机以极低的价格“出卖”给了中介,以此获得套现,并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
    
    方女士与中介就租机套现存在金钱往来(图中人物与本案无关)
    在用户租机过程中,很显然中介以极低的价格获得了用户的手机所有权。并为用户出资以支付部分手机租金,这是租机过程的一环。
    其次,租机平台看似通过《租赁服务协议》与方女士设立了租赁合同,在方女士逾期后转为买卖合同,但是租机平台将手机出租、收取租金、到期回收手机与金融平台放贷、收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套路一致,与P2P借款具有共性。
    
    租机平台设立的租赁合同很可能涉嫌无效
    显然,租机平台出租手机的获利远高于一般金融平台。
    在租机套现的过程中,租机平台将手机出租给用户,用户则通过中介“套现”,再按月向租机平台支付租金,逾期后租机平台要求用户一次性买断手机,构成先套本金后还本付息的借款模式。
    在我国,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金融经营许可,不得在互联网开展相关金融业务。而方女士与租机平台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这种类似融资租赁的金融属性,租机平台在没有取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经营许可之前,不得开展此类金融业务。
    
    网络公开的P2P网络借贷典型运作模式参考
    故而,租机平台起诉要求方女士支付租机买断款,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租机平台违法开展此类业务还应当由相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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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17:29